所以本办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继不良资产剥离,商业银行效益好转之后,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主要特点
1.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和完整
在此之前,对于商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银行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业务出现以后,对这两类业务呆账核销处理也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早已开展的各种垫款业务却一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办法第一次将信用证、承兑汇票、开具保函垫款的呆账认定与核销也一并纳入到统一的规范当中。对不得认列呆涨(第六条)的范围确定也比过去更加全面。以往对不得认列呆账的条件只有一条规定,就是对于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认列。而本办法规定不得认列呆账的范围扩大了,不仅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行政干预。企业行为不规范、企业单方面逃废债,而且也考虑了金融企业与借款企业串通逃债的情况。从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资产保全和审慎管理的原则。
从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角度看,过去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呆账的核销等这些方面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其中还有些后面的文件是对前面文件某些内容的补充和修订,非常零散。本办法则系统地包括了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余账核销的管理的全部规定,这样就使得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了一个系统完整的规范,便于商业银行执行。
2.大部分规定比较明确、切合实际,侧重于操作性方面的规范
本办法中,对呆账的认定规定更为细致、明确,同时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为规范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呆账认定方面,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强调了要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偿,要有法律的裁定或者要有法人资格终止等这些条件。考虑到实践中常出现担保人“担”而不“保”的情况,本办法突出强调了对担保人的追偿。在过去的条文中更多强调的是以“事实”或“经确认”作为认定条件,更多强调的是人为判断,对法律执行和法律程序上的规定要求不是很严,不利于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行为的规范。
在呆账核销方面,明确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并且在第十四和第十七条中对金融企业应及时核销呆账,排除其他方面的干预都做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呆账核销可操作性方面的规范。
在呆账的核销管理方面,在第十二条和二十一条中,强调了呆账核销工作的保密性与“账销案存”原则,有利于防范资产损失。在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九和二十条中,强调了呆账损失的原因分析以及对呆账损失责任人、呆账批准核销负责人的确定、追究和处理,并要求建立相应的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切实加强了对呆账核销的保密、追索和责任管理。
这些规定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呆账认定和核销处理上要做到明确及时,在具体程序上要做到从严从实。
3.在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一、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扩大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和拆借资产的也要计提呆账准备金。并且要求商业银行对承担的一些国际性的转贷业务也要提取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扩大,界定也更为明确、合理,比较充分地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