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等等。另一类是微观风险,它仅仅影响到某个行业、某个企业,有时甚至只是针对某个具体投资项目。这类风险往往因东道国某项具体的政策、法规变动而引起的。
国际资本流动中的政治风险通常表现为东道国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可分为:
1、非歧视性干预。这类干预对外国企业来说影响不大,如:要求在管理层中使用当地人员;制订有利于本国税收的转移价格;规定来料加工产品中本国部件或原料所占的最低比例;要求企业支付某些附加费用;暂时性的货币管制等。
2、歧视性干预。这类干预是要削弱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如:限制外国企业在合资企业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对外国企业征收附加税;公开或半公开地支持本国公民抵制外国企业或其生产的产品;制定有关歧视外国企业的法规、规定和制度。
3、歧视性惩罚。这类措施使外国企业难以生俘下去。如“东道国政府冻结外国企业的资金汇出并逐渐蚕食其资产;全部或部分不承认前届政府与外国企业签订的有关合约、协议;征收高额税收或其他费用等。
4、剥夺财产。这类干预形式就是对外国企业的资产实行征用或国有化。国有化是指资本输入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面对外国投资的全部或一部分实行征用、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
(二)政治风险的防范
l、宏观风险的防范。这类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政府政局不稳定或局部战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投入资金才是最好的防范。
②资本投入后发现有政变或战争的前兆。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方法是尽快地将资金、设备和产品转移到较为安全的国家和地区或者是本国;蹲一种方法就是申请政治风险保险,将政治风险转嫁到保险机构。
③资金投入后发生战争或政变,如果是发生战争,最好的方法是申请战争赔偿。如发生政变,那么,运用灵活的谈判技巧也能将损失减轻到最低限度,东道国政变后不将外国企业征用或国有化是最好的结局,如果被政府征用或国有化,就应立即同政府进行联系展开谈判,必要时可对东道国政府施加压力,如争取反对党的支持,寻求友好邻邦的调停和本国的干预等。如谈判破裂,投资方应诉诸法律解决,首先是向东道国的法院起诉,因为它的判决在东道国有更大的法律效力,但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可向国际仲裁法庭起诉。
2、微观风险的防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事前的风险防范,如与东道国签订一系列的特许协定,为投资方的经营提供一些法律保证,这些特许协定通常包括:征税方法、税率和税基的规定;当地资本参股的条款;管理人员国籍的规定;进入东道国资本市场的许可;在东道国进行销售的定价权;关于转移价格的规定;向第三国出口的权力;原材料和零售部件来源比例的限制;是否需支付额外的费用,如社会保险费、盈利费等;允许资金汇回的规定,包括股息、贷款本息、管理合同收入,专利使用费等;禁止外国公司寻求母国政府干预它与东道国之间纠纷的条款;关于争端仲裁的条款等。
第二种情况就是资本投入后,遭遇和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如在资本投资前东道国有较好的外国企业的优惠条款,但资本投入后,东道国有改变或取消这一优惠条款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收回投资是降低投资方损失的最好办法,如采用加速折旧,扩大利润分配等。如遇到有利润汇出将要受到限制时,可以采用转移价格将其所赚到的利润调回母国。
第三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