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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成时间跨度大,其投资者多元且复杂。人力资本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尤其是作为人力资本主要构成要素的知识、经验、技能等,需要长时间的投资,需要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不断地学习和投入。在人力资本形成及其存量不断增加的过程中,人力资本的投资者是多元化的,有社会、政府、企业及其他团体、家庭、个人等,但每一方的投资与人力资本存量究竟呈何种关系及其之间的比例很难确定。5、人力资本的构成内容多元化。按照舒尔茨“人力资本”的概念,人力资本一般包括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智力、知识、经验、技能和健康状况等。这些内容有些可以移植、传授,如其中的知识、经验、技能,有些只能依附于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如智力、健康状况。6、人力资本效能的发挥受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的主观能动性及积极性的影响。
与物质资本产权一样,人力资本产权也是一组权利,包括对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之间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人力资本产权也具有一定的特征:1、人力资本产权所涵盖的所有权,只能作用于依附在劳动者身上的无形资源,而不能作用于劳动者本人;对人力资本的处置权,也是对这些无形资源的处置权,而不是对劳动者即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的处置权。2、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是多元的,而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是人力资本必然的所有者之一。这是由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人力资本承载者是人力资本“天然”投资者所决定的。3、并非所有的人力资本投资者都追索对人力资本的产权,如社会或政府对人力资本进行的投资更注重人力资本的社会效益和整体经济效益,着眼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属于福利性质的投资;而家庭对于人力资本进行的投资,其“应获”产权自然转移给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至于人力资本承载者对其家庭的贡献则属于道德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范畴。目前,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本承载者与从事功利性质投资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所谓对人力资本进行功利性质的投资是指以直接获取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目的的投资,其投资者包括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4、人力资本产权的任何主体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产权呈现非完整性,换言之,人力资本产权的任何主体不能拥有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对于非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的其他产权主体来说,不可能占有人力资本的智力、健康状况等。对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还需要人力资本承载者的积极配合,否则其所有权的实现将遇到极大的障碍。对于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来说,虽然是人力资本的必然所有者,但其对人力资本的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必然要受到相关产权主体的制约,譬如使用权,人力资本承载者未经相关产权主体的许可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为其他主体及自己谋取利益,则要遭受相关产权主体的抵制,甚至惩罚。5、人力资本承载者的意志和行为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及效能发挥起决定性作用。人力资本效能的发挥受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的主观能动性及积极性的影响,没有人力资本承载者意志和行为的支撑,人力资本的效能无从发挥,任何人力资本产权也就失去了意义。6、人力资本产权不可继承性。人力资本任何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将随着人力资本承载者劳动能力的丧失、退休及死亡而失去意义或灭失。
三、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原则
鉴于上述人力资本及其产权的特征,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应考虑以下原则:1、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应有利于调动各投资主体对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不断增加人力资本存量,不仅是一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关系到国家乃至于整个民族的兴衰强盛。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切实保护各投资主体尤其是功利性投资主体的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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